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5:47:56
法律分析。被監督抽查的產品不合格,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1)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2)超過規定的期限未作改正,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并經責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為予以“曝光”;(3)公告后經再次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業,限期整頓;(4)整頓期滿,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該生產者已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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