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監督抽查的產品不合格,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1)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2)超過規定的期限未作改正,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并經責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為予以“曝光”;(3)公告后經再次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業,限期整頓;(4)整頓期滿,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該生產者已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
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處理措施,并不影響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對其給予應有的處罰。比如,如果被檢查者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有關標準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責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時,應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沒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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