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6:04:43
不以計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為結算依據(如虛報)或者計量偏差超出規定范圍的,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1、按照我國《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應予以行政處罰。2、《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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