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法》中對缺斤短兩怎么處罰?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28 06:04:43
《計量法》中對缺斤短兩怎么處罰?
不以計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為結算依據(如虛報)或者計量偏差超出規定范圍的,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1、按照我國《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應予以行政處罰。2、《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導讀不以計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為結算依據(如虛報)或者計量偏差超出規定范圍的,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1、按照我國《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應予以行政處罰。2、《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不以計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為結算依據(如虛報)或者計量偏差超出規定范圍的,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1、按照我國《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應予以行政處罰。2、《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上是關于問題的詳細法律解釋,請仔細閱讀。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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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中對缺斤短兩怎么處罰?
不以計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為結算依據(如虛報)或者計量偏差超出規定范圍的,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1、按照我國《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應予以行政處罰。2、《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