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9 21:26:4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貼。(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四)安裝配置殘疾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不能自理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殘疾補貼和一至四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殘疾津貼。(七)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貼。(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貼。(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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