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貼;
(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
(四)安裝配置殘疾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不能自理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殘疾補貼和一至四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殘疾津貼;
(七)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貼;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貼;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
五、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殘疾職工傷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津貼;
(三)殘疾職工不得的,用人應當依法終止或者依法支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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