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根據59條的規定,假如勞務派遣單位不與用工單位簽訂合同,那么對于:崗位、期限、報酬、社保數額等具體事項就沒有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可以對這些事項有偏向于自己的解釋,對勞動者是很不利的。
一、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要求
用人單位如果需要選擇勞務派遣單位時,應注意審核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
1.勞務派遣單位的注冊資本要求為不得少于200萬元;
2.派遣單位必須要具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以及具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3.有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4.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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