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在代理行為中的名義不同。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取得民事權利或者承擔民事義務后再移轉給委托人,委托人與第三人間并不直接發生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適用范圍不同。直接代理除法律規定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結婚行為)、或雖法律未作規定但其性質不宜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行為)及依約定須由當事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外,其它民事法律行為均可代理;而間接代理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才能代理,一般僅在買賣等交易中產生。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只有外貿代理、委托貸款、證券及期貨買賣等才允許間接代理。
第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直接代理因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行為與第三人直接建立合同關系,則被代理人直接對第三人承擔責任。而間接代理,被代理人是通過代理人與第三人間的合同發生的法律關系,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不產生直接的合同關系,因此被代理人不直接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其責任應由代理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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