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視同轉包行為?!苯ㄔO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建筑法》第四百八十六條、《招標投標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款》第五百四十四條等對轉包均有明確規定。
一、轉包的構成要件
1、轉包人與轉承包人必須是兩個沒有隸屬關系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個人;
2、須將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給第三人。
二、非法轉包的七種情形
1、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4、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5、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6、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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