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單位經常聘用臨時工,這些單位包括勞動者都認為臨時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法規定,只要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無論用人單位是政府部門、事業單位,還是企業或者個體戶,他們都應該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所以,有些用人單位招聘農民工做保潔等后勤保障工作,由于這些農民工不具有正式編制,用人單位往往圖省事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這是違反勞動法的。因此,臨時工一樣要簽訂勞動合同。
一、不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的風險防控
1、選擇標準的勞動用工,采用這種方式用工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超過一個月的用工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2、選擇非全日用工,采用此類方式,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需要繳納工傷保險)。但需要確保員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累計每周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3、選擇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采用這種方式,用人單位只需要選擇合作的勞務派遣單位,將所需員工的條件要求告知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招聘員工,然后派遣至本單位。
4、選擇勞務用工,采用這種方式,不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而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由單位與勞務工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在管理方面,勞務用工方式常有不便,因為勞務關系的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隸屬與被隸屬的關系。
二、臨時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無論是《勞動法》還是新的《勞動合同法》,均未以“臨時工”與“正式工”來劃分和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而是規定雙方都應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此來規范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同樣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這些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法定的期限,就會面臨支付雙倍公司和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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