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對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為特別累犯。
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這里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了對構成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其條件為:
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并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一、特殊累犯與一般累犯的區別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且必須犯罪時都已滿十八周歲,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論何時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齡的限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發才做這樣特殊的規定。
二、特殊累犯需要年滿十八歲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一般的累犯是要年滿十八周歲的,但特殊累犯只對犯罪的類型是有要求的,要前后罪都是同一類型。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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