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合同中有關于快遞丟失的賠償方法的約定,則雙方可以按照約定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約定。是由于承運人的過錯導致快遞丟失,則一般按照快遞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托運人或收貨人自身原因導致的丟失,則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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