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扣發工資,否則將面臨民事和行政責任。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賠償,用人單位需支付工資報酬并加發經濟補償金。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支付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要求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定合同,也是不能任意扣發勞動者工資的。
無故克扣和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需承擔以下后果:
1、民事責任: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行政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拓展延伸
未簽訂合同擅自克扣工資:法律責任與賠償探討
未簽訂合同擅自克扣工資可能涉及多種法律責任與賠償,具體情況取決于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法律法規。一般情況下,雇主未經員工同意擅自扣減工資屬于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員工可以采取多種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首先,員工可以與雇主協商解決爭議,要求返還被克扣的工資。如果協商無果,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雇主賠償經濟損失并支付相應的法律費用。在某些情況下,雇主可能還要承擔額外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因此,雇主應該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合理支付員工工資,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和不良影響。
結語
合理支付員工工資是雇主的法定義務,即使沒有簽訂合同,也不能隨意扣發工資。對于無故克扣和拖欠工資的行為,雇主將面臨民事和行政責任。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賠償,雇主除需全額支付工資外,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行政部門也可責令雇主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能要求支付賠償金。未簽訂合同擅自克扣工資可能涉及多種法律責任與賠償,因此雇主應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避免法律風險和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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