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2)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仲裁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3)聽取申訴人員及其代理人的申訴和被訴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辯;
(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仲裁庭調查時可出示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調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根據需要也可以傳證人到庭,并告之證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責任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企業應承擔提供有關證據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5)首席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評價、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6)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7)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會議并作出裁決;裁決結果應記錄在案,由仲裁員署名;
(8)仲裁庭復庭,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裁決;
(9)對于需要補充調查取證的案件,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以及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10)首席仲裁員宣布閉庭。
(11)仲裁庭閉庭后,書記員應將仲裁庭庭審記錄交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校閱、簽名。當事人認為自己的陳述和意見有遺漏和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最后,仲裁庭庭審記錄應由仲裁員、書記員簽名。
一、經濟補償金申請仲裁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法》的有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斥日期等。
2、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
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并作出決定。
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3、仲裁準備
①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
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