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釋義】:愛護人必須講究方法。多指父母疼愛子女必須注意方法得當。
2、【出處】:清·鄭燮《濰縣署中與舍弟墨第二書》:“余五十二歲始得一子,豈有不愛之理?然愛之必以其道,雖嬉戲玩耍,務令忠厚悱惻,毋為刻急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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