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的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正確實施,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準修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88年1月13日頒布實施。
2、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尚未被廢除或失效,但該《細則》中一些相關規定已被2014年4月29日國務院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所修改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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