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被申請人是公司時,若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無正當理由,可以缺席裁決;而申請人是公司時,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則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五十條的規定,對于不服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若被申請人是公司,在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若申請人是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解決勞動仲裁公司缺席問題的法律措施
當勞動仲裁公司缺席時,根據法律規定,雇員可以采取一些法律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重新安排聽證會,確保勞動仲裁公司的出席。其次,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干預并要求勞動仲裁公司出庭。此外,還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進一步的法律建議和支持。最后,如果勞動仲裁公司的缺席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還可以向相關監管機構投訴,要求對勞動仲裁公司進行紀律處分??傊?,通過合法途徑和法律措施,可以解決勞動仲裁公司缺席問題,確保雇員的權益得到保護。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被申請人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決。同樣地,申請人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根據第五十條,對于不服本法第四十七條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勞動仲裁公司缺席時,雇員可以通過重新安排聽證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援助或向監管機構投訴等合法途徑來解決問題,確保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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