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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12:02:26
勞動仲裁中,被申請人是公司時,若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無正當理由,可以缺席裁決;而申請人是公司時,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則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五十條的規定,對于不服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分析;勞動仲裁若被申請人是公司,在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若申請人是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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