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未超過24小時的,不構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但實踐中持續時間多長才構成犯罪,因無明確的立案標準。單純從刑法第238條規定的字面理解,只要非法剝奪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構成非法拘禁罪。
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被認定為犯罪肯定是不合理的。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24小時這個時間要素,最初規定于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9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3條第1款第1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而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但司法實踐中,對非法拘禁犯罪是否需要24小時,仍有不同的看法和處理。最高院發布的判例顯示如果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不受24小時約束。
但其實按刑法“出罪時舉重以明輕,入罪時舉輕以明重”的解釋原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模范遵守法律,其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入罪標準都需要持續24小時,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他人未滿24小時的當然不應被認為是犯罪。
所以我們認為非法拘禁罪作為一個法定刑量刑較輕的犯罪行為,其社會危害性并不十分嚴重,入刑的時間標準不應過低,而24小時比較符合公眾的一般心理預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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