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方為女方花的錢不能要回,送給女方的物品視為贈與,其他消費視為自愿支出。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需滿足共同生活和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的條件。同居雙方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個人財產、傷害賠償、繼承財產和專用生活用品不屬于共同財產。若無協議,法院將依法進行分割。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戀愛期間男方為女方花的錢,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送給女方的物品視為贈與,而其他消費視為自愿的支出。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解除同居關系如何分割財產
從上述司法解釋可見,對于未婚男女同居而發生糾紛,一方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請求分割的是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何謂“共同所得”,一般認為形成同居雙方共有財產的“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系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系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何謂“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說,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系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司法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認定不屬于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
1、一方同居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
3、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結語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戀愛期間男方為女方花費的錢一般不能要回,送給女方的物品視為贈與,其他消費視為自愿支出。在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即平等分割。但一方同居前的財產、因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一般不屬于共同財產。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法院將依法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章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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