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系、處理其剩余財產、使之歸于消滅而進行的一個程序,包括計算、核實等。公司清算的種類有: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組成的清算組,按法定程序進行的清算。
2.特別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了顯著的障礙或發現其債務有超過其實有資產的可能時,依法由法院和債權人進行直接干預和監督的清算。
3.任意清算。是指按照企業章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進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適合于無限公司等人合公司,因為人合公司股東之間存在著某種相互信賴的關系,股東對債權人員負無限連帶責任。
一、企業可以自行破產清算嗎
企業可以自行破產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的職權】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公司吊銷后清算流程
根據《公司法》有關清算的規定,清算要經過下列程序:
(一)成立清算組。公司解散后,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如清算組逾期不成立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院根據解散公司的具體情況可以指定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等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或其他代表組成清算組,也可選派其工作人員或有關專業人員(如執業審計師)作為清算組成員。
(二)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三)履行清算職責。清算組應當依法嚴格履行清算職責,清理公司財產,處理與公司清算有關的未結業務,清繳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等工作。
(四)清算方案報確認。清算組制定出清算方案后,應當報股東會、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有主管機關的還要報主管機關確認。
(五)實施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報確認批準后,按方案實施。
(六)注銷登記。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部門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司登記部門予以核準后公告。
這六項法律程序全部終結后,解散程序才告結束,公司法人主體資格才歸于消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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