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0 06:24:32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