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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0 05:10:53
盜竊罪判決書下來十日內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二款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一、被判刑一年是關在監獄還是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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