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10:37:21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后,按下列規定處理。1、認為事故成因確屬無法查清,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復核結論。2、認為事故成因仍需進一步調查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