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10:19:09
1、“借名”貸款是指需要資金的企業和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通過正常程序從信貸機構獲取貸款,從而采取借他人名義在信貸機構獲取貸款的行為。該行為實際上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轉貸給他人,即使不存在“牟利”性質,也因擾亂了金融市場的交易秩序,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合同無效后的處理,應根據民法典157條規定,實際借款人應當向名義借款人返還借款本金,對利息僅支持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損失即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高利轉貸他人的,違法所得數額達到一定條件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非法放貸次數和金額達到一定條件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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