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10:19:12
為規范醫藥代表學術推廣行為,促進醫藥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其施行。本辦法所稱醫藥代表,是指代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信息傳遞、溝通、反饋的專業人員。醫藥代表主要工作任務。(1)擬訂醫藥產品推廣計劃和方案。(2)向醫務人員傳遞醫藥產品相關信息。(3)協助醫務人員合理使用本企業醫藥產品。(4)收集、反饋藥品臨床使用情況及醫院需求信息。醫藥代表可通過下列形式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1)在醫療機構當面與醫務人員和藥事人員溝通。(2)舉辦學術會議、講座。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