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13:33:24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于非法經營罪明確規定了(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三種行為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而我國刑事司法解釋還將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非法出版物、非法經營食鹽、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等多達二十類行為在不同的情節標準下構成非法經營罪。對于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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