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13:33:03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臨時召開的股東大會履行程序規定的,并且經三分之二的股東表決通過的,表決的決議是有效的。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并、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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