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11:45:26
法律分析。1.一種是已經住滿五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五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對于已經住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百分之十補交綜合地價款。2.對于尚未住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由于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法律依據?!督洕m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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