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15:18:12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即在休假期間仍然可以領取正常工資。當累計工作時間達到一年不滿十年的,年假有五天。當工作時間達到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假為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最多為十五天。法定休假日以及休息日并不會被計入年休假的計算期間。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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