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15:47:24
可以上訴或者判決生效半年之后再次起訴離婚。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標準是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具有的法定情形。第二次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必須依法作出判決,如果 法院 一直不判的。(1)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檢察監督建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投訴。(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 離婚 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 證人 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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