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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15:57:22
法律分析: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法律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4中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以及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4的規定。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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