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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8 15:16:32
法律分析。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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