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22:49:17
(1)證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規取得的設立及業務許可。(2)證券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兼職。(3)證券交易所的理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內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上市公司獲取利益。(4)證券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凡有與本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情形時,應當回避。(5)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股票監督管理和實施監控要求的系統,并根據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場信息。(6)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會員和上市公司的有關材料。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