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22:47:03
在北京市設立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業務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行政許可:(一)有從事業務所要求的注冊資本、固定場所、設備設施;(二)有符合條件的股東或者發起人;(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風險提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地方金融組織應當依法合規經營,履行誠信義務,尊重并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知情、自主選擇、公平交易、信息保護等權益。法律依據;《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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