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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8 02:36:49
法律分析:執行人員應當在收到財務部門執行款到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執行款的核算、執行費用的結算、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等工作。最遲多久分配,你可以咨詢人民法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的通知》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在收到財務部門執行款到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執行款的核算、執行費用的結算、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執行局局長或主管院領導批準后,可以延緩發放。(一)需要進行案款分配的。(二)申請執行人因另案訴訟、執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導致執行款被保全或凍結的。(三)申請執行人經通知未領取的。(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五)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延緩發放執行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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