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23:51:31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強制進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在被執行人以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比較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一般情況下在申請強制執行拉入黑名單時,法院在被執行人有財產而用盡各種強制手段后,無法執行到位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會由法院視情節而考慮是否加入黑名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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