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23:37:55
(一)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法有效凍結該類股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凍結或強制轉讓股權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1999]第143號)中并未對被執行人所持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凍結問題作出規定。例如,自從2005年上海出臺了《上海市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滬府[2004]36號)以及《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試行規則》之后,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轉讓一般要通過上海股權托管登記中心來完成過戶登記和股東名冊的變更,除了目標公司前5名股東的股權發生變更這一特殊情形外,托管登記中心僅須每年向工商部門提交該目標公司股東名冊備案一次,可見,工商部門實際上已經不直接管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轉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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