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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8 04:40:03
法律分析: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機動車違法臨時停車的,公安機關設置的警示牌、電子標識等給予的警告或者推送的即時信息視為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臨時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機動車通行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下列規定處罰。(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未遵守以通知、決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規定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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