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23:07:50
辭職一般是沒有條件申請失業金的,即使有條件,超過60天也不行。失業金辦理條件、申請程序和領取辦法: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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