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22:13:00
法院是否為當庭宣判,一般因情況而定。1、人民法院經過對案件的審理,查清了爭議的事實,可以當庭宣判。2、由于某種原因不能當庭宣判的,比如合議庭需要另行評議的,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當庭宣判的條件如下: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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