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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19:17:58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書面的《執行通知書》,不能通過電話通知或者讓申請人通知。如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工作有異議,可以向紀委駐法院檢查組或上級法院投訴。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應采取強制與說服教育相結合。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采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只有在說服教育無效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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