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20:05:50
(一)雙倍薪資;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都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主張從用工之日的第二個月起到一年內的雙倍薪資。其中的一倍薪資在之前已經發放的,直接主張另外一倍。(二)主張實際工作的薪資、社保。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意識的用人單位,往往也會漏繳、不繳員工的社保。勞動者離職的,可以收集證據,向當地勞動局投訴,要求補繳從工作之月起的社保。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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