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08:52:4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解散公司時清算組如是如何組成的。清算組怎么組成要看是什么類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公司解散需要成立清算組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行使清理公司財產,通知債權人等職權。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組成員由誰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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