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03:14:26
離婚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是雙方經過協商就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債權債務的處理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書面離婚協議后,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以及前述離婚協議書,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領取離婚證。另一種是協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協商,堅持離婚的一方可持訴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未成年孩子的戶口或者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諸如可以證明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等證據起訴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將對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法庭調查,予以綜合分析,以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并根據查明的相關事實依法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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