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1 14:21:34
一、如何界定農村違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行政機關審核,由縣級人民行政機關批準。在這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據此,對于房屋產權的合法與否,一般應在有管轄權的人民行政機關登記發證的前提下才能被確認為合法有效,僅僅依據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不足以證實房屋是合法的、經過審批的建筑。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經過當地行政機關審批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等產權登記證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二、什么是違建;對于違建,通常是這樣認為的: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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