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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11:14:25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高可以要求其向勞動者賠償11個月的雙倍工資。若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不向勞動者發工資,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一起協商,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用人單位。若勞動者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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