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13:52:52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鹭摀?。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準自行負擔。二、社保的概念。1、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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