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17:18:53
登記離婚時雙方自愿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起通過訴訟重新分割。下面幾種情況下一方可反悔:1、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會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后,發現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2、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當事人在登記離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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