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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14:06:03
法律分析:在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后,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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